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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张德清:男,毕业于山东大学,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。信奉法律至上,维护法律尊严,自觉践行法律;信奉顾客就是上帝,真诚为广大民众提供优质法律服务,帮助民众提高法律意识、维权意识。为社会的持续稳定和公平与正义努力工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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减刑的适用对象有哪些?

分类:法规解读    时间:(2015-04-30 12:08)    点击:167

减刑的适用对象有哪些?

  一、被判处管制、拘役、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。也就是说,减刑的对象只有被判处刑种的限制,而没有犯罪性质和被判刑期的长短的限制;

  二、在刑罚执行期间,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,符合法定的减刑情节,如果没有被判处刑罚或者刑罚已执行完毕,减刑就不存在的意义。

  只有符合上述两个前提条件的犯罪分子,才能适用减刑。

  减刑,分相对减刑和绝对减刑两种情形。

  相对减刑,也叫可以减刑。刑法规定,被判处管制、拘役、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,在执行期间,如果认真遵守监规,接受改造,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。“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”二者居其一,即符合相对减刑的条件。

  绝对减刑也叫应当减刑,是具有刑法规定的六个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情形的减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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