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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张德清:男,毕业于山东大学,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。信奉法律至上,维护法律尊严,自觉践行法律;信奉顾客就是上帝,真诚为广大民众提供优质法律服务,帮助民众提高法律意识、维权意识。为社会的持续稳定和公平与正义努力工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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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对职工患病治疗期间有哪些保护性的法律规定?

分类:法规解读    时间:(2015-05-07 10:53)    点击:311

国家对职工患病治疗期间有哪些保护性的法律规定?

  劳动者在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,在规定的医疗期内,用人单位不得解除;即使在经济性裁员和企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,用人单位也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;如果医疗期满后,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,用人单位可以依据《劳动法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,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后,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,但是应当依据原劳动部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;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,用人单位应当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,同时单位还应发给劳动者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;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,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%,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%;其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前12月的月平均工资,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,按照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。如果单位不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,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,还须按照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%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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